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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行為(熟悉)
一、禁止內幕交易
(一)內幕交易
所謂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1.常見的內幕交易包括以下行為:
(1)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向他人透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7種)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二)內幕信息(8個)
所謂內幕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12項)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禁止操縱市場
所謂操縱市場,是指機構或個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制造證券交易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以達到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目的的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美女編輯們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三、其他禁止的行為
1.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自營業務。
2.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3.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
4.將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5.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6.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