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競價與成交
一、競價原則
(一)價格優先 (二)時間優先
二、競價方式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采用兩種競價方式:集合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方式
(一)集合競價
確定成交價的原則:⒈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⒉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⒊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二)連續競價
1、成交價格確定原則。
⑴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⑵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⑶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2、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10% 5%
中小板3%
3、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⑴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交所還包括封閉式基金];⑵增發上市的股票;⑶暫停上市后
恢復上市的股票;⑷其他。
上交所——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
⑴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50%;
⑵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即時揭示]
⑴申報價格不高于最低賣出價110%且不低于最高買入價90%;同時不高于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于70%
⑵無買入申報價格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⑶無賣出申報價格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深交所——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確定有效競價范圍:
⑴股票上市首日發行價90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⑵債券上市首日發行價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首日開盤開盤集合競價為前收盤10%
⑶質押式回購非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為前收盤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⑴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于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高買入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⑵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于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低賣出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三、競價結果
(一)全部成交 (二)部分成交 (三)不成交
四、交易費用
(一)傭金
傭金是投資者在委托買賣證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額一定比例支付的費用,是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代理買賣服務收取的費用。由證券公司經紀傭金、證券交易所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監管費等組成。
2002.5.1起A股、B股、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不得高于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
(二)過戶費
過戶費是委托買賣的股票、基金成交后,買賣雙方為變更證券登記所支付的費用。屬于登記結算公司的收入,由證券公司在同投資者清算交收時代為扣收。
上交所A股過戶費為成交面額的1‰,起點為1元;深交所免受A股過戶費。
B股稱為“結算費”上交所為成交金額的0.5‰;深交所為成交金額的0.5‰,但最高不超過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過戶費。
(三)印花稅
印花稅是根據國家稅法規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對買賣雙方投資者按照規定的稅率分別征收的稅金。 單邊賣出1‰
業務類別 |
收 費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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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賬戶 |
深圳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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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賬戶開戶 |
個人/紙卡 |
40元/戶 |
50元/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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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賬戶 |
400元/戶 |
500元/戶 |
證券賬戶 補開戶 |
補打原卡 |
10元/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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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開新戶 |
同新開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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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基金賬戶開戶 |
5元/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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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開戶 |
個人 |
19美元/戶 |
120港幣/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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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
85美元/戶 |
580港幣/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