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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托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托兩個環節。
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直接的代理關系,還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托關系。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第一,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第二,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第三,不得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第四,妥善保管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五,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托和進行清算交割。
第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違背委托人的指令買賣證券;未經客戶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2009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采用經紀人制度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又可進一步細分為面向公眾的投資咨詢業務,為簽訂了咨詢服務合同的特定對象提供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為本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投資銀行部門提供的投資咨詢服務。
證券公司從事投資咨詢業務,應當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l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證券公司及其投資咨詢業務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代理投資者從事證券買賣;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收益;向投資者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其他欺詐行為。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
三、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機構。
四、證券自營業務
(一)證券自營業務含義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兩種以上的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凈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夠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公司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及適當數量的從業人員、安全平穩運行的信息系統;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和授權
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為自營業務的執行機構,
(三)證券自營業務的操作管理
1.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撥制度、規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的運作風險。
2.明確自營部門在日常經營中總規模控制、資產配置比例控制、項目集中控制和單個項目規模控制等原則。
3.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操作流程,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按規定程序行使相應的職責,重點加強投資品種的選擇及投資規模的控制、自營庫存變動的控制,明確自營操作的權限及下達程序、請示報告事項及程序等。
(四)證券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墻”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2.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權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過程事后可查證。
4.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
5.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控報告機制、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與該類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
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一)資產管理業務的含義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得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資格;公司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且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5億元;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