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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證券自營業務
第一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和特點(掌握)
一、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
(一)含義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用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買賣有價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
具體地說有以下四層含義:
(1)只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經營證券自營的證券公司才能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從事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達到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2)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為自己買賣證券,通過買賣價差獲利的經營行為。
(3)在從事自營業務時,證券公司必須使用自有或依法籌集可用于自營的資金。
(4)自營買賣必須在以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中進行,并且只能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對象
證券自營買賣的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依法公開發行的證券和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
1.依法公開發行的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等上市證券,是自營業務的主要對象。
2.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主要是指沒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非上市證券,這類證券的自營買賣主要通過銀行間市場、證券公司營業柜臺買賣。
(1)銀行間市場的自營買賣,是指具有銀行間市場交易資格的證券公司在銀行間市場以自己名義進行的證券自營買賣。目前,銀行間市場的交易品種主要是債券,采取詢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對手之間自主詢價談判,逐筆成交。
(2)柜臺自營買賣,是指證券公司在其營業柜臺以自己的名義與客戶之間進行的證券自營買賣。這種自營買賣比較分散,交易品種單一,一般僅為非上市的債券,通常交易量較小,交易手續簡單、清晰,費時也少。
另外,證券公司在證券承銷過程中也可能有證券自營買入行為。如在股票、債券承銷中采用包銷方式發行股票、債券時,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全額售出,按照協議,余額部分由證券公司買入。同樣,在配股過程中,投資者未分配部分,如協議中要求包銷,也必須由證券公司購入。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特點
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的根本區別: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為營利而自己買賣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代理客戶買賣證券。
(一)決策的自主性(證券公司自營買賣業務的首要特點)
1.交易行為的自主性。
2.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
(二)交易的風險性
風險性是證券公司自營買賣業務區別于經紀業務的另一重要特征。在證券的自營買賣業務中,證券公司作為投資者買賣的收益與損失完全由證券公司自身承擔。
(三)收益的不確定性
證券公司進行證券自營買賣,其收益主要來源于低買高賣的價差。但這種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續費那樣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