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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
(一)證券市場的監管意義
1.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保障廣大投資者權益的需要。
2.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
4.準確和全面的信息是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發行和交易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3.“三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1)公開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
(2)公平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證券市場不存在歧視,參與市場的主體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
(3)公正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證券監管機構在公開、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
4.監督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證,而證券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國家監督與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是世界各國共同奉行的原則。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
(一)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
國際證監會公布了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是:運用和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監督證券中介機構依法經營;防止人為操縱、欺詐等不法行為,維持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運用靈活多樣的方式,調控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規模,引導投資方向,使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建立完善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和嚴格執法來實現的。這是證券市場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具有較強的威懾力和約束力。
2.經濟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信貸政策、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這種手段相對比較靈活,但調節過程可能較慢,存在時滯。
3.行政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的干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但運用不當可能違背市場規律,無法發揮作用甚至遭到懲罰。
三、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為一體的監管體系和自律管理體系。
(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中國證監會成立于1992年10月。
2.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中國證監會在上海、深圳等地設立9個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共設立36個證監局。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1.中國證監會的職責
2.中國證監會采取的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考試大論壇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四、證券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
(一)對證券發行及上市的監管
1.證券發行核準制
推行核準制的重要基礎是中介機構盡職盡責。證券發行監管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完善“事前問責、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監管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加大對證券發行和持續信息披露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2.證券發行與上市的信息公開制度
(1)證券發行信息的公開。
(2)證券上市信息的公開。
(3)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虛假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都需要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保薦期間分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兩個階段,各個階段都有明確的保薦期限。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向監管部門推薦企業上市前,要對企業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要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諾。
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除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證券監管機構還將引進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
(二)對交易市場的監管
1.證券交易所的信息公開制度
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
操縱市場是指某一組織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