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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證券中介機構
第一節證券公司概述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的運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投融資服務的提供者,為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中介服務;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也是證券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
一、我國證券公司的發展歷程
l984年,工商銀行上海信托投資公司代理發行公司股票;l986年,沈陽信托投資公司和工商銀行上海信托投資公司率先開始辦理柜臺交易業務;1987年,我國第一家專業性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1988年,國債柜臺交易正式啟動。1990年12月l9日和l991年7月3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正式營業,各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開始轉入集中交易市場。l991年8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當年末,機構類會員達到170家。
1998年年底,我國《證券法》出臺。
隨著市場的持續低迷和結構性的調整,資本市場發展出現問題。
2004年,出臺“國九條”。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綜合治理后的具體成果表現在:第一,有效化解了歷史遺留風險。第二,平穩處置了一批高風險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礎性制度,第四,進一步健全了法規體系和監管機制,第五,積極推進了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實施,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設立制度。
二、證券公司的設立
(一)公司的設立條件
按照《證券法》的要求,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注冊資本要求
《證券法》將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與證券公司從事的業務種類直接掛鉤,分為5 000萬元、1億元和5億元三個標準。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和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中的一項和數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2.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的任何一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l億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的任何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三)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
我國證券公司的設立實行審批制,由證監會審批。
1.行政審批程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
領取營業執照,并且自應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2.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三、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證券公司子公司的設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國證監會于2007年l2月28日發布《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有兩種形式:一是設立全資子公司。二是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其他投資者為境外股東的,還應當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規定的條件。
2.設立子公司的條件。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1)最近l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最近1年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人民幣;
(2)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最近l年公司經營該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低于行業中等水平;
(3)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范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4)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3.對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監管要求。一是禁止同業競爭,即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二是子公司股東的股權與公司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相適應,即子公司的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禁止子公司及其股東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約定不按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和董事推薦權;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四是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和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五是要求建立風險隔離制度,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墻”制度,防止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二)證券公司分公司的設立(新增)
根據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5月l3日發布的《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證券公司承擔。
1.證券公司分公司設立的條件。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1)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2)設立分公司應當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并具備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受到立案調查的情形;
(4)具備與擬設立分公司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營運資金、辦公場所、業務及管理人員、技術條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條件;
(5)擬任負責人取得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
(6)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2.證券公司分公司經營業務范圍證券公司可以授權其分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1)管理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