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到期時的結算方式可以分為兩類:證券給付結算方式和現金結算方式。顧名思義,證券給付結算方式即為權證持有人行權時,以行權價格向發行人購買(認購權證)或者出售(認沽權證)標的證券;現金結算方式則為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事先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
細心的投資者會發現,在現金結算方式中,涉及到了“結算價格”的概念。那么,結算價格是如何規定的呢?許多投資者誤以為結算價格即為權證最后交易日或到期日時正股的收盤價格,其實不然。
例如在香港權證市場,根據港交所對結算價格的規定,如果正股是在香港交易所掛牌的單只股票,正股的結算價按權證到期日前的5個交易日(不包括到期日)的平均收市價結算。為什么采用5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而非單日的收盤價呢?這是因為,采取多天的平均收市價格可以較好地防止有人通過操縱或哄抬正股價格來控制結算價格,從而在權證市場上牟取不正當利益。我國滬深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權證行權采用現金方式結算的,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為行權日前10個交易日標的證券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
使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對于發行人來說,要在行權期間準備好足夠的標的證券(認購權證)或者現金(認沽權證),以防止無法滿足投資者的行權要求。相應的,對于投資者來說,需要準備足夠數量的現金或標的證券,以保障順利行權。而使用現金結算方式,只需發行人準備足夠的現金即可,投資者無需特意準備現金或標的證券。
根據《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采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期滿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自動支付現金差價。”可見,采用現金結算方式,可避免出現投資者該行權而未行權的情況,有效的規避行權風險。
現金結算方式是目前國際權證市場的主流結算方式,而我國目前的上市權證中,由于絕大多數為分離交易可轉債分離出的權證,本質上屬于以融資為目的的股本權證。因此,均采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隨著我國權證市場的發展,當備兌權證推出以后,現金結算方式也有望成為權證主要的結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