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督管理
第一節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概述
大綱要求:
掌握《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調整對象、范圍和主要內容;熟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對象、范圍和主要內容,熟悉《刑法》對證券犯罪的主要規定。
掌握《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主要內容。掌握《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實行的詢價制度和對證券發售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相應的業務指引,關于業務許可、業務規則、債權擔保、權益處理、監督管理的規定;掌握《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有關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市場禁入措施的類型和相關規定。
涉及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第二個層次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第三個層次是指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
一、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原《證券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調整范圍。核心旨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2.主要內容。共分12章,分別為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結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3.修訂的主要內容。
2005年對《證券法》修訂的內容主要有: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二是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
三是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明確對投資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
四是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規范市場市場秩序。
五是完善證券監管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
六是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七還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問題進行了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訂,2006年1月1日起實行。
1.調整范圍。核心在保護公司、股東和債券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2.主要內容。《公司法》共分13章219條,對在中國境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債券,公司財務和會計,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法律責任等內容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款。
3.修訂的主要內容
2005年對《公司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1)修改公司設立制度,廣泛吸引社會資金,促進投資和擴大就業。
關于公司注冊資本: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低至人民幣3萬元。
關于出資方式:公司不僅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還可以用股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形式出資。
關于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定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公司運作效率。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3)健全股東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機制,鼓勵投資。
(4)規范上市公司治理機構。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1/3以上的獨立董事。上市公司要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記錄、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
(5)健全公司融資制度,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
關于公司上市條件:公司股本總額降低至3 000萬元;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總股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的比例為l0%以上。
(6)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監事會、監事在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經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1.調整范圍。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2.主要內容。分為12章103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基金份額持有****利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關于證券犯罪或與證券有關的主要規定有: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