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司治理與股東權利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及公司治理的發展
1、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
公司治理問題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 1932年,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出版了《現代公司和私人產權》一書,他們認為:由于現代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已實現了分離,因此管理者的行為偏離股東利益的情況就可能會出現。到20世紀80年代,由于西方特別是英國有較多著名公司相繼倒閉,學術界對公司治理問題的研究開始大量涌現。2001年,美國“安然公司”財務造假被揭露并最終破產事件再次引發了學術界對公司治理問題的大量研究。
時至今日,學術界已基本形成了公司治理的概念。概括起來,公司治理的概念包含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狹義的公司治理(或稱公司內部治理),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理層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即通過一種制度安排來合理地配置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目標是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廣義的公司治理(或稱公司外部治理)則涉及到廣泛的公司利害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等與公司有利害關系的集團),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害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目標是使公司各利害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公司內部治理機制與外部治理機制相互補充,相互支持,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2、公司治理的進展
20世紀30年代,經濟學家 Berle 和 Means 通過對當時美國最大的200 家工業公司的考察,發現這些公司的股票所有權分散現象十分顯著,管理層事實上已經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據此,他們首次明確提出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的論點。
在隨后的幾十年里,公司治理研究主要以委托-代理理論為基礎,致力于解決股權分散化下的“弱股東、強管理層”問題。這些研究一般將公司治理機制劃分為董事會結構、經理層薪酬和股權結構等內部機制,以及控制權市場和法律監管等外部機制,進而在兩個方向上拓展公司治理研究,即:一是研究不同治理機制對公司績效的影響;二是研究治理機制對管理層更換、投資決策等特定事項的影響。這些研究稱為傳統的公司治理研究。
進入20世紀90年代,大量研究發現,除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外,大部分國家的公司都具有集中的所有權結構和控股股東。這一發現徹底動搖了股權分散這一傳統公司治理研究的基礎,使公司治理研究進入了以公司股權集中為基礎的新階段(稱為當代公司治理研究)。
當代公司治理研究認為,公司治理的研究重點不應僅限于股東和經理層之間的代理問題,而應更多地關注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和代理問題,并從全球角度比較分析“強大股東、弱小股東”格局對公司績效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影響。因此,當代公司治理研究在方法上將法律變量引入金融學的實證研究,試圖從法律角度建立比較全球公司治理的統一架構,從而逐漸形成了“法與金融(Law and Finance)”這一新興研究領域。在實踐層面上,當代公司治理研究大大加深了人們對法律和公司治理關系的認識,為各個國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指出了一條可行路徑。20 世紀90 年代起全球范圍內掀起的公司治理運動,其核心就是通過修改公司法、證券法和破產法,并推出公司治理準則等一系列途徑來完善投資者保護的法律體系,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建立高效的資本市場。
20世紀80年代,公司治理問題在實踐中得到重視。英國在出現一批著名公司相繼倒閉事件后,成立了一些委員會,并由這些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公司治理準則。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在卡德伯瑞(Cadbury)勛爵領導下制定的《卡德伯瑞報告》(Cadbury Report),關于董事會薪酬的《格林伯瑞報告》(Greenbury Report),以及關于公司治理原則的《漢普爾報告》(Hampel Report)。這些報告成了英國推進公司治理運動的指針,也成了全球推進公司治理運動的發端。
自《卡德伯瑞報告》以后,許多國家、國際組織、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紛紛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則。例如,世界上許多重要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內容不僅包括信息披露,而且還越來越強調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世界交易所聯盟目前正在起草有關公司治理準則的指引;世界銀行在自己的網站上開辟了專門的公司治理欄目并與OECD合作主辦了定期性的“全球公司治理論壇”、“亞洲公司治理圓桌會議”等;美國著名的機構投資者加州公職人員退休基金會(CALPERS)發起建立了民間性質的國際公司治理網絡,每年舉行一次年會,并開辟專門的網站,系統地推出國內和國際公司治理原則。根據戴維斯全球咨詢公司的統計,到2001年底,有43個國家和法律管轄區域推出了91個公司治理準則或類似的文件,另外還有9個國際性的準則。
全球公司治理的運動在1999年5月達到了新的高潮,OECD的29個成員國部長通過了OECD公司治理準則,接著西方七國財政首腦會議和22個主要工業國家首腦會議相繼簽署認可。OECD公司治理準則通過之后,擁有6萬億資產管理規模的國際公司治理網絡成員(ICGN)以及主要的機構投資者如CalPERS即對該準則表示支持。OECD公司治理準則已經逐漸為世界其他國家接受,成為公司治理的國際標準,同時也是各國、各地區公司治理準則的范本,用以衡量公司治理的績效。OECD公司治理準則在全球范圍內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使得這一準則很有可能成為全球公司治理的普遍準則,對未來全球的公司治理產生深遠影響。
二、公司治理的主要內容
1、公司內部治理
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是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問題。這一問題包括兩個主要方面:A. 股東與公司管理層之間的關系;B. 控股股東與一般股東之間的關系。
股東與公司管理層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就是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問題。委托代理關系是一種契約,“在這種契約下,一個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代理人)代表他們來履行某些服務,包括把若干決策權托付給代理人”。委托代理機制的有效性取決于代理人/經理人的能力和他們的努力程度。在單一業主所有制(經營者與所有者為同一人)企業里,一位能力強且努力工作的業主無疑比缺乏能力且懶惰的業主取得更好的績效。但在現代企業、特別是股份制企業里,經理人和企業的所有者通常是分離的,因此,雖然經理人的能力和努力同樣與企業績效息息相關,但能力強的經理人的努力工作未必會產生企業績效最大化的結果。這是因為,在所有者和經理人相分離的情況下,經理人的行為可能會偏離企業所有者的目標,去追求經理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不惜損害企業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對經理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還必須作一個限定,即經理人的行為應以企業所有者的利益為歸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