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對2005年1月印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中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目前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修訂說明予以發布并征求意見,于2011年5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財政部會計司。
在該征求意見稿中有以下主要變動:
規定了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范圍,包括:(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資本、基金的增減;(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成績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借鑒有關省市公務員培訓、高等院校等學分管理作法,引入了學分制管理制度,強調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
《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制度,證書有效期為六年,并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換發程序、不予換發的情形等作出明確規定。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五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