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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深圳市會計條例》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區財政部門為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注冊、變更、調轉和吊銷,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事項。
市財政部門對全市會計從業資格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有關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各區財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其他類型單位和無單位的有關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采用計算機進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的管理軟件。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分兩大類:第一類是會計專業知識考試,包括《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第二類是會計技能考試,即《初級會計電算化》。
會計從業資格銀行招聘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每年舉行兩次,分別于6月和11月舉行,考試時間以市財政部門公告為準。會計技能初級會計電算化實行定點不定期無紙化考試制度。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
具體組織實施下列考試事項:
(一)制定考試考務規則(附件1);
(二)組織考試命題;
(三)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四)監督檢查考風、考紀。
市財政部門應當于考試結束后30日內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 各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
(二)安排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
(三)組織轄區內的考務工作;
(四)督促檢查考風、考紀;
(五)審查申請免試科目人員的條件,辦理統計上報事項。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免試《會計基礎》的考生,其《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即可獲得單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不具備免試條件的考生,《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考試均應合格,方能獲得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成績合格證明有效期為2年。會計技能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的,即可獲得《會計電算化知識培訓合格證書》。
對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有異議的考生,可在考試結束后第30個工作日起15日內向組織考試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復查申請;超過15日提出的,不予受理其復查申請。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可按隸屬關系向市財政部門或區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的區財政部門或組織考試的區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附件2);
(二)有效期內的會計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三)《會計電算化知識培訓合格證書》;
(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彩照(紅底)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單科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除提交上述(一)、(四)、(五)項材料外,還需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