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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會計從業資格證無紙化考試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11-28 15:45  來源:會計從業資格資料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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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廈門市會計從業資格證無紙化考試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廈門市會計從業資格證無紙化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保證考試公平、公正和順利進行,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和《財政部關于推進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指導意見》(財會〔2008〕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無紙化考試”)是指在規定時間規定考點內,通過計算機在考試系統內實現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的一種考試方式。

  第三條 市財政局是全市無紙化考試工作的主管部門。廈門市中華會計函授學校(以下簡稱“市函校”)具體負責本市范圍內的無紙化考試組織、管理和實施等工作,各考點負責無紙化考試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一)制定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二)制定無紙化考試方案、制作無紙化考試題庫并組織無紙化考試命題;

  (三)制定合格成績標準,核準無紙化考試成績,統一生成無紙化考試成績通知單;

  (四)負責考點的設立、變更、注銷、撤銷及監督管理;

  (五)制作考點密匙,負責全市計算機考試系統的管理;

  (六)對無紙化考試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七)組織無紙化考試工作交流和考核;

  (八)對全市無紙化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九)其他應當由市財政局負責的工作。

  第五條 市函校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市范圍內計算機考試系統的運行管理;

  (二)負責本市范圍內無紙化考試的考風考紀管理;

  (三)對考點考務及維護人員進行培訓;

  (四)負責無紙化考試的報名工作;

  (五)收取、繳存和按規定支付考試費用;

  (六)負責對下設無紙化主考點的管理;

  (七)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相關事項的咨詢及反饋;

  (八)由市財政局交辦實施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無紙化考試考點主要負責下列工作:

  (一)認真執行各項管理制度;

  (二)按市財政局要求建設考試環境,維護考試系統正常運行;

  (三)編制和上報無紙化考試計劃;

  (四)具體組織實施無紙化考試,維護考風考紀;

  (五)維護無紙化考試網絡安全并對考試信息保密;

  (六)及時上報考試相關情況,填報相關報表資料;

  (七)組織考點考務、維護人員參加培訓并及時上報考務、維護人員變更情況;

  (八)及時辦理考試費用的結算工作;

  (九)其他有關無紙化考試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報考條件、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

  第七條 申請參加無紙化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 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 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 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無紙化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考生應在報名截止日前,根據報名通告,登錄市財政局網站(www.xmcz.gov.cn)進行報名。

  第九條 無紙化考試的科目包括《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含《廈門市會計人員條例》內容)和《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和《珠算(五級)》仍按照原有考試方式進行。

  考生自畢業之日起至到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之日止2年內(含2年),符合規定的報考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學歷或學位的人員(以下簡稱單科考生),可免試《會計基礎》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以下簡稱全科考生)須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十條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三個科目考試用時各為90分鐘,《珠算(五級)》考試用時執行珠算鑒定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單科考生《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成績達到合格標準、全科考生《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兩個科目成績一次同時達到合格標準的,為會計理論考試合格。考試成績通知單由市財政局統一制作,考生在成績公布之后自行在廈門市財政局網站打印。會計理論考試合格的,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年內有效。

  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由市函校組織,考試成績合格的,由市財政局審查、驗印并核發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珠算(五級)》考試仍由各級珠算協會組織進行等級鑒定并出具珠算等級鑒定證書。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和珠算等級證書自發證之日起2年內有效。

  單科考生以考試成績合格通知單為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依據;全科考生以考試成績合格通知單和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或者考試成績合格通知單和珠算等級鑒定證書作為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依據。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為考生報名時間,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第二周為考試時間,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財政局及時公告。

  第三章 考點管理

  第十三條 考點的設立由市財政局審查確認。考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必要的技術保障能力和相應的資金支持;

  (二)主要領導任考點負責人;

  (三)實行考培分離,考點不開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培訓班,考試相關人員不在其他單位從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輔導教學工作;

  (四)有兩名或兩名以上取得大專以上計算機專業畢業證書或取得國家計算機等級考試三級以上證書的維護人員,并具有與無紙化考試要求相適應的管理能力;

  (五)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無紙化考試的考務人員;

  (六)有符合無紙化考試要求的機房和計算機軟、硬件配置;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能夠嚴格執行市財政局關于無紙化考試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考點的,應填寫《廈門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點設立申請表》報市財政局審查。經審查確認合格后,市財政局在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告,申請人自公告之日起獲得考點資格,并可懸掛由市財政局統一確定式樣的“廈門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點”標牌。

  第十五條 考點設置數量應與本市考生規模相適應,其分布應當高效便民。

  第十六條 考點考務及維護人員應由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強、業務熟練、熱心為考生服務的人員擔任,經市函校培訓合格后上崗。考點考務及維護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考前2天完成網絡、設備、軟件的檢查調試和殺毒工作,保證網絡暢通、設備、軟件運行正常;

  (二)業務熟練,能及時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各類計算機故障進行處理;

  (三)應對考試試題、網絡設置參數保密,不得復制任何與考試有關的內容及進行傳播,不得幫助考生答題,不得幫助考生操作考試界面;

  (四)考試結束后按規定及時上傳考試試卷;

  (五)按要求使用、保管和繳存密鑰。

  第十七條 考點變更考務及維護人員的,應事先報市財政局同意,并申請對新任考務及維護人員人員進行上崗培訓。新任考務及維護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承擔考試管理工作任務,各考點考務及維護人員未取得培訓合格認可前,市財政局將暫停該考點承擔無紙化考試的資格。

  第十八條 考點如需變更地點、機房的,應事先向市財政局申報,經市財政局同意后予以公告。考點變更名稱的,應向市財政局備案,并由市財政局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考點實行年度考核審查制度。市財政局每年組織對考點完成考試任務、管理、服務等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其是否繼續承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 考點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承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市財政局將予以公告;考點考核不合格的,市財政局將依照有關規定暫停其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資格,并予以公告;違反考點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或已不具備考點條件的,市財政局將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考場規則以及監考人員和巡考人員守則

  第二十一條 考生參加考試應知曉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持本人身份證件(身份證、軍人證、外籍人士可持護照)和準考證(兩證缺一者不得參加考試)于開考前40分鐘拍照入場;

  (二)所帶提包、書籍和資料等須存放在指定地點,關閉通訊及電子工具;

  (三)開考后遲到15分鐘不得入場,開考后30分鐘以后方可退場;

  (四)考生自在計算機上輸入第一個字符后開始考試計時;

  (五)考試過程中,出現機器或網絡故障,應舉手請考場監考人員解決,不得自行處置,否則后果自負;

  (六)不得故意關機或自行重新啟動計算機,違者將責令其離開考場,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

  (七)考試期間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將攝像頭移至盲區、不得交頭接耳、窺視他人屏幕,不得使用通訊工具及其他禁止帶入考場的電子設備,不得借用他人計算器,不得抄錄或復制考試內容,不得自帶、使用軟盤、優盤等存儲設備,違者視將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示、責令退出考場和按作弊處理;

  (八)找人代考者,按作弊處理,責令替考者離開考場,考試證件予以沒收;

  (九)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不服從監考人員管教,擾亂考場秩序的,按作弊處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考試時,考生必須輸入本人身份證號后方可答題,輸入的身份證號必須與報名時一致;

  (十一)答題完畢可手動按交卷按鈕或在考試時間結束后由計算機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須立即退場,已退場考生不得重返考場,提前結束考試退場者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十二)準考證號、考試日期、場次由計算機自動編排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點改變考試日期和考試場次;

  (十三)考生應按規定交納考試報名費,缺考者考試報名費一律不退。

  第二十二條 監考人員必須經市財政局培訓合格后上崗,培訓內容包括:《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定》、《違紀、作弊處罰規則》、《考場紀律》、本辦法及相關工作規程等。監考人員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嚴格遵守監考守則,并認真履行各項監考職責。

  監考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配帶監考標志,在開考前1小時到達考試現場,完成各項準備工作;

  (二)于開考前40分鐘組織考生有序入場,并完成以下工作:

  1、監督考生將所攜帶的物品放在考場指定的存放處;

  2、拍照;

  3、要求考生將本人身份證件、準考證擺放在桌子右上方;

  4、公布監考人員姓名,接受考生監督;

  5、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及《違規違紀處理規定》。

  (三)在考試開始后,應當逐個檢查考生的準考證號、座位號是否一致;考生的姓名、準考證和身份證是否一致;考生本人與屏幕顯示資料是否一致,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取消其考試資格并以作弊處理;

  (四)不得對試題內容作任何解釋,不得向考生解答試題或暗示題意,也不得與考生私下交談;

  (五)考生機器發生故障時考生向監考人員報告的,由監考人員請考務人員處理;

  (六)有權制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場,監考人員不得從事監考以外的其他行為;

  (七)應對考試試題、網絡設置參數保密,不得復制任何與考試有關的內容及進行傳播,不得幫助考生答題;

  (八)認真維護考場秩序,對違反規定的考生,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巡考工作由市財政局組織。巡考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配帶巡視員標志;

  (二)認真學習和掌握資格考試的各項紀律和規定,并督促巡考地區嚴格貫徹執行;

  (三)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對所巡視地區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人員執行紀律情況以及考場布置、考試實施等環節進行檢查;

  (四)重點檢查考點考試準備工作、考試工作人員備案及執行考試紀律情況,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發現監考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監考不嚴、工作不負責任,應當批評指正。對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者,應提請主考處理,并有權向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情況;

  (五)巡考中應抽查考生是否同時持有身份證、準考證入場,兩證不全或不符的考生不得入場;如發現應考人員替考、作弊等違紀情況應當場制止,并通知監考人員如實記錄;

  (六)當主考對考試中發生問題處理不當時,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市財政局提出意見或建議;

  (七)考試結束后,聽取應考人員、監考人員對考試組織管理、考場紀律及其它與考試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反映;

  (八)及時將巡考情況和巡考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財政部門報告;

  (九)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切實幫助考點做好考務工作。

  第五章 違規違紀處理

  第二十四條 考生有作弊行為的,取消考試成績,2年內(含2年)禁止再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五條 市函校及各考點工作人員應認真負責,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有關工作人員發生違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各考點停考整頓。

  第二十六條 考點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考點資格:

  (一)發生舞弊事件的;

  (二)隨意更換設備或調整設備、網絡配置,致使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不服從管理或因管理不善給考生造成損失,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發生考題泄密的;

  (七)監考人員違反監考人員守則的;

  (八)將考點密鑰轉予他處使用或擅自變更考場位置的;

  (九)擅自更換考務和管理人員的;

  (十)違反考試收費標準收費的;

  (十一)違反考培分離規定的;

  (十二)遭考生投訴三次以上,經調查屬實的;

  (十三)經檢查發現不適合繼續承擔考試任務等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考試收費標準按相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本局已頒布的其他文件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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