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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財產清查
一 財產清查的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財產清查的范圍
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 全面清查的對象
(1)貨幣資金
(2)財產物資
(3)債權債務
全面清查的適用范圍(多選)
2.局部清查的對象
(1)庫存現金
(2)銀行存款
(3)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等
(4)債權債務
【例1】(多)下面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是()
A年終結算前 B企業股份制改制前 C進行全面資產評估時 D單位主要領導調離時
[答案] ABCD
定期和不定期清查
比較:
1 定期清查的對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的對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二 財產清查的方法
現金的清查
方法:實地盤點法
銀行存款的清查
方法:對賬單法
不一致的原因:
(1)一方記賬錯誤
(2)未達賬項
未達賬項—存款單位與銀行之間對于同一項業務,由于取得憑證的時間不同,導致記賬時間不一致,而發生的一方已登記入賬,另一方未入賬的款項。
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往來款項的清查
方法:詢證查詢
【例2】(判斷)在進行現金清查時,出納人員不得在場()。
[答案]錯誤
【例3】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編制完畢后,可以作為調整企業銀行存款余額的原始憑證。()
[答案]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