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規范我國政府采購活動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購法規制度的基本依據。
(二)政府采購部門規章
國務院各部門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財政部、發改委等部門)
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
(三)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頒布并實施。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我國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國有企業、個人、私人企業和公司均不屬于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和需要由財政償還的公共借款。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
(二)公平競爭原則
(三)公正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一)節約財政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強化宏觀調控
(三)活躍市場經濟
(四)推進反腐倡廉
(五)保護民族產業
五、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一為其他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必須)
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按集中程度不同,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二)分散采購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代理采購。
六、政府采購當事人
(一)采購人: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二)供應商 :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采購代理機構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的法定代理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七、政府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
(1)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2)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2.邀請招標(選擇性招標)(不少于3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不少于3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5.詢價
采購人向有關供貨商發出詢價單,在對供貨商的報價進行分析和比較的基礎上確定供貨商。該種采購方式適用于貨物規格、標準單一、現貨貨源充足而且價格變動幅度比較小的采購項目。
詢價程序:
(1)成立詢價小組: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2)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
(3)詢價
(4)確定成交供應商
八、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
1.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2.監督檢查的內容:
(1)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2)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3)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