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
1.納稅申報的對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納稅申報的內容:主要在各稅種的納稅申報表或綜合納稅申報表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中體現,還有的是隨納稅申報表附表的財務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中體現。
3.納稅申報的期限
4.納稅申報的要求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按期、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有關證件、資料。
(二)納稅申報的方式
1.直接申報
也稱上門申報,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大廳)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是一種稅收征管改革以前經常采用的傳統的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
(2)郵寄申報以寄出地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申報
(1)方式: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2)經批準后才可采用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4.簡易申報
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通過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或簡并征期的一種申報方式。
5.其他方式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等
四、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的概念
稅款征收是國家稅收征收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征繳入庫的一系列稅收管理活動的總稱。
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1.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這種征收方式較為規范,適用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并能正確計算稅款,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會計賬冊不健全、生產不穩定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從事產品生產的納稅人,如小型廠礦和作坊等。
如果納稅人的實際應稅產品數量超過查定數量時,由納稅人報請補征;如果納稅人的實際應稅產品數量未達到查定產量時,可由納稅人報請重新核定。
3.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制度不健全,經營品種比較單一、零星分散,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人。
4.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規模較小,賬證不健全或者達不到有關的設置賬簿標準,不能提供完整的納稅資料因而難以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個體工商業戶。
5.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
“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
6.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即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法的規定收取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
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代扣代繳與代收代繳的區別是:代扣代繳是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同時扣收稅款,而代收代繳是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同時收取稅款。
7.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
郵寄申報納稅、自己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五、稅務代理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以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依照國家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代其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二)稅務代理的特點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1.稅收保全措施
(1)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個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稅務機關對于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4)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稅收強制執行
(1)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2)措施: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