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財政法律制度
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目前預算法律制度主要有《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
(一)《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財政基本法律,是我國國家預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預算法規的基本依據。
全文共11章79條。
(二)《預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于l995年11月22日頒布,是《預算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和細化。
該條例共8章79條。
二、國家預算
(一)國家預算的概念
也稱為政府預算或公共預算,是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是國家進行財政分配的依據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1.國家預算的概念
國家預算是政府的基本收支計劃,是政府分配財政資金的重要工具。
內容上:將財政收支活動記載在收支分類表中,反應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
程序上:國家預算的編制是政府對財政收支的計劃安排
國家預算的執行是財政資金的籌措和使用過程
國家決算時國家預算執行的總結。
2.國家預算的原則
(1)公開性;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眾。
(2)可靠性;每一收支項目的數字指標必須依據充分確認的資料,進行科學計算。
(3)完整性;該列入國家預算的一切財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預算中,國家允許的預算外收支,也應在預算中有所反映。
(4)統一性;各級政府都設有財政部門,也有相應的預算,各級共同組成統一的國家預算。這就要求設立統一的預算科目,每個科目都要嚴格按統一的口徑、程序計算和填列。
(5)年度性。指預算收支起訖的有效期限,通常為1年,我國為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國家預算的作用
1.財力保證作用;
2.調節制約作用;
3.反映監督作用。
(三)國家預算的級次劃分
1.一級政府一級預算。
2.按照收支管理范圍分為:總預算和部門預算
3.我國的國家預算共分為五級,具體為:
(1)中央預算;
(2)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
(3)地市級(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
(4)縣市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預算;
(5)鄉鎮級(鄉、民族鄉、鎮)預算。
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
(四)國家預算的構成
1.中央預算
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返還地方或者補助地方的數額。
按體制由國庫在本級預算收入中直線劃解給上級財政的款項,以及按體制結算補解給上級財政款項和各種專項上解款項。“上解”可理解為“上交”。
2.地方預算
地方預算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的統稱,是國家預算的有機組成部分。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包括:下級政府上解上級政府的收入數額,上級政府返還或者補助下級政府的數額。
3.總預算
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
4.部門單位預算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