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有審查權、批準權、改變撤銷權;
2.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監督權、審批權、撤銷權。
特殊: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由于不設立人大常委會,因而其職權中還包括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監督權等。
(二)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1.各級政府:報告權、匯總備案權、執行權、監督權、改變撤銷權;
特殊:鄉、民族鄉、鎮政府沒有“匯總備案權”、“改變撤銷權”。
2.各級財政部門:編制權、執行權、提案權、報告權。
(三)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1.各部門:編制權、組織和監督執行權;報告權;
2.各單位:編制權、上繳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監督
四、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
根據預算法規定,國家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一)預算收入
1.按來源劃分:
(1)稅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3)專項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歸屬劃分:
(1)中央預算收入;
(2)地方預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二)預算支出
1.按照內容劃分:
(1)經濟建設支出;
(2)科教文衛體等事業發展支出;
(3)國家管理費用支出
(4)國防支出
(5)各項補貼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主體劃分:
(1)中央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五、預算組織程序
四個環節:編制、審批、執行、調整
(一)預算的編制
1.預算年度——財政年度
公歷1月1日~12月31日
2.預算草案的編制依據
(1)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包括:
①法律、法規;
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③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
④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⑤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包括:
①法律、法規;
②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③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
④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
⑤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入
3.預算草案的編制內容
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照復試預算編制(步驟由國務院制定)。
(1)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
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
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
④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
⑤上解上級的支出;
⑥下級上解的收入
(二)預算的審批
1.審批(人大)
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2.批復(政府財政部門)
各級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全國人大批準中央預算30日財政部批復中央各部門預算;
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15日中央各部門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
本級人大批準中央預算30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中央各部門預算;
各地政府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15日地方各部門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
3.備案(預算上報備案)
預算批準后要及時向國家機關備案。
(三)預算的執行
預算執行工作是實現預算手指任務的關鍵步驟,也是整個預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1.預算收入執行
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及時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
2.預算支出的執行
三原則:(1)按照預算撥付;(2)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款;(3)按照進度撥款。
3.國庫的設置與管理
(1)概念: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2)設置: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
(3)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對中央財政負責。
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地方財政負責,并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經理就是經營與管理
(4)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5)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4.財政執行情況的報告
政府財政部門每月向本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按下列說明項財政部報告本行政區域預算執行情況:
(1)預算收支旬報:每旬終了后3日內;
(2)預算收支月報:每月終了后5日內;
(3)每月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文字說明材料:每月終了后10日內;
每季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文字說明材料:季度終了后15日內;
(4)年報(年度決算的變高事項),依照預算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四)預算的調整
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大批準的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人大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的變更。
各級政府對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中央、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