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臨時存款賬戶
(一)概念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二)使用范圍
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1.設立臨時機構;
2.異地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
3.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4.注冊驗資。
注冊驗資的臨時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
(三)開戶要求
1.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2.異地建筑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及安裝合同。
3.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4.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四)開立程序
1.核準程序同基本存款賬戶。
2.辦理臨時存款賬戶開戶手續,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許可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并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須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五)注意問題
1.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
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2.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3.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概念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止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
(二)適用范圍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而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三)開戶要求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
①“定期借記”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對付款人的開戶銀行發起的,委托付款人開戶銀行按照約定扣劃付款人的款項給收款人的資金轉賬業務,如代付水、電、話費;
②“定期貸記”是指銀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憑證,定期將款項劃付給收款人的資金轉賬業務,如代發工資。
出具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簿、駕駛執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四)開立程序——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五)注意問題
1.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付款依據。
2.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3.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個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4.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并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最后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5.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6.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十、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一)概念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條件,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戶。
(二)使用范圍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三)開戶要求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開立本地銀行結算賬戶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1)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2)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3)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十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央行)
1.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并實施監控和管理;
2.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3.對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二)銀行的管理(開戶銀行)
1.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2.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
3.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4.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2.加強對開戶許可證的管理;
3.妥善保管密碼。
十二、違反銀行賬戶結算管理制度的罰則
(一)存款人違反賬戶管理制度的處罰
區分非經營性存款人和經營性存款人的處罰。
對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的罰款金額都是1千元。
對經營性的存款人的罰款金額有3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