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從價定率: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從量定額: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復合計征: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4.應納稅額的計算
(1)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除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外,其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均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從價定率: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復合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①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人入股和抵償債務,應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②除①外的,應當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納稅;無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當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從價定率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復合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價定率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復合計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五)消費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分別規定為:
①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采用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④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訖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納稅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l5日或者1個月。
(2)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3)l個月——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4)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稅收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3.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