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十一、虧損彌補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注意:(一)、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稅法調整后的金額;(二)、五年彌補期是以虧損年度后的第一年度算起,連續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三)、連續發生年度虧損,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后虧后補。
新增加:
(一)、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
可以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
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主要宗旨:追溯
(二)、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三)、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