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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一、納稅義務人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境內”的含義1.提供或接受稅法規定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應稅行為的含義:
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包括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等9大類勞務;單位和個體戶的員工、雇工在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保險勞務:一是指境內保險機構為境內標的物提供的保險,不包括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二是指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物所提供的保險。(簡單的說就是看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