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本網站所發布內容為轉載資訊,供您瀏覽和參考之用,請您對相關內容自行辨別及判斷,本網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聯系方式、保證無條件入職、收取各種費用等信息,請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當受騙造成各種損失。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基本原理
一、企業所得稅的概念(了解)
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原理(了解)
三、企業所得稅的作用(了解)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對象
一、納稅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這是根據企業納稅義務范圍的寬窄進行的分類方法,不同的企業在向中國政府繳納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不同。
(一)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征稅對象
(一)居民企業的征稅對象
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為征稅對象。
(二)非居民企業的征稅對象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所得來源的確定
第三節 稅率
(一)基本稅率為25%。適用于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
(二)低稅率為20%。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但實際征稅時適用10%的稅率。
第四節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基本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的稅收負擔,并且同成本、費用核算關系密切。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收入總額、扣除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虧損彌補等。
一、收入總額
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具體有: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納稅人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這些非貨幣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收入的具體構成分為:
(一)一般收入的確認
銷售貨物收入、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二)特殊收入的確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4.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處置資產收入的確認
1.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2.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3.企業發生第2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相關收入實現的確認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前述收入的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二、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