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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增值稅法
土地增值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土地增值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現行土地增值稅的基本規范,是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節 土地增值稅基本原理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第三節 征稅范圍
一、征稅范圍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
(一)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這里所說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這里所說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這里所說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或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二、征稅范圍的界定
準確界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十分重要。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條標準來判定:
(一)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
(二)土地增值稅是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轉讓行為征稅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行為征稅
三、若干具體情況的判定
(一)以出售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附著物的
(二)以繼承、贈與方式轉讓房地產的
(三)房地產的出租
(四)房地產的抵押
(五)房地產的交換
(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
(七)合作建房
(八)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
(九)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
(十)房地產的重新評估
第四節 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述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超率累進稅率見表8-1。
表8-1 土地增值稅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