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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稅法和抵免法兩種。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此外,還有扣除法和抵稅法。
一、免稅法
要點 |
運用 |
1.含義: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源于非居住國的所得額,在一定條件下放棄行使居民管轄權,免于征稅。 |
(1)使用的國家:大多是發達國家; |
2.兩種具體形式 |
(1)全額免稅法: |
(2)累進免稅法 |
(一)全額免稅法:
【例14-1】A國甲公司在某一納稅年度內,國內、外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國內的所得70萬元,來自國外分公司的所得30萬元。居住國A國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年所得60萬元以下,稅率為30%;61萬~80萬元,稅率為35%;81萬~100萬元,稅率為40%。國外分公司所在國實行30%比例稅率。如果A國實行全額免稅法,計算A國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346140104]
(1)A國采用全額免稅法時,對甲公司在國外分公司的所得放棄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僅按國內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征稅,應征所得稅額為:
60×30%+10×35%=21.5(萬元)
(2)國外分公司已納稅額為:
30×30%=9(萬元)
(3)A國甲公司納稅總額為:
21.5+9=30.5(萬元) (二)累進免稅法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總所得×適用稅率×國內所得/總所得
【例14-2】在上例中,如果A國實行累進免稅法時,計算A國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346140105]
『正確答案』
(1)A國采用累進免稅法時,對甲公司在國外分公司的所得放棄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只對其國內所得征稅,但要將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考慮,以確定其國內所得適用的稅率。應征所得稅額為:
[60×30%+(80-60)×35%+(100-80)×40%]×70/100=23.1(萬元)
(2)國外分公司已納稅額為:
30×30%=9(萬元)
(3)A國甲公司納稅總額為: 23.1+9=32.1(萬元)
【例題?單選題】(2009年)甲國某公司2008年度國內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來自乙國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甲國所得稅實行超額 累進稅率,年所得60萬元以下的部分,稅率為25%; 超過60萬元至12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35%; 超過12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45%;乙國所得稅實行30%的比例稅率。假定甲國采用累進免稅法,則該公司在甲國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
A.29萬元 B.33萬元
C.34.5萬元 D.49.5萬元
[346140106]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應納所得稅額=(60×25%+60×35%+30×45%)×100/150=33(萬元)
二、抵免法
含義:是指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對其國內、外的全部所得征稅時,允許納稅人將其在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從應向本國繳納的稅額中抵扣。
1.基本計算公式 |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國內、外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允許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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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抵免: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 |
全額抵免 |
限額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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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間接抵免:對跨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非直接繳納的稅款,允許部分沖抵其居住國納稅義務。 |
一層間接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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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間接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