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三十九、要約收購的程序
編制并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提交書面報告,同時作出提示性公告。(非正式公告) |
公告收購要約 | 收購人依法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中國證監會沒有表述異議的,公告其收購要約。 |
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
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 |
收購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調查 |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 |
預受與收購 | 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托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 |
收購人應當委托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 | |
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 |
收購結束報告與公告 | 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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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四十、要約價格和價款支付方式
1、要約價格
(1)收購人按照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
2、價款支付方式
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
(1)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2)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
①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用于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
②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
③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并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3)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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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四十一、收購要約的效力
1、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予以公告。
2、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3、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并予以報告、公告。
4、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