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點
1、合營企業的一方為外國合營者,另一方為中國合營者。
2、中外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3、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為合營企業最高權力機構。
4、合營企業是經中國政府批準設立的中國法人。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合營企業的條件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污染的;(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二)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
設立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是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三)設立合營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
2、審批機關審批。(三個月內決定是否批準)
3、合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后1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
合營企業的協議 | 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 | 有抵觸時,以合同為準。 | 批準后生效,有修改時需要批準。 |
合營企業的合同(13項內容) | 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 | ||
合營企業的章程(9項內容) | 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一)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相關考點】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的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2、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含300萬美元),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 000萬(含1 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 000萬美元以上至3 000萬(含3 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 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 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 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或者說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一)董事會
1、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任期4年,可以連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2、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能召集時,可以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3、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決議方式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但涉及到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營企業的終止、解散;(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經營管理機構
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人。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
(一)引進技術管理
1、合營企業引進技術,應當與技術輸出方訂立技術轉讓協議。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技術使用費應當公平合理;
(2)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技術輸出方不得限制技術輸入方出口其產品的地區、數量和價格;
(3)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4)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技術輸入方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
(5)訂立技術轉讓協議雙方,相互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應當對等;
(6)技術輸入方有權按自己認為合適的來源購買需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