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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提供勞務的合同
一、貨運合同(P413-414)
1、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06年綜合題)
2、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2006年綜合題)
3、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但以后收貨人有證據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在運輸過程中,仍可以向承運人索賠。
4、賠償額的計算
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單選題)。
【相關鏈接】買賣合同的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二、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P415)
1、消費保管(保管物為可替代物)
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歸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并承擔保管物的滅失風險。
2、倉儲合同
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三、委托合同(P417)
1、隱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披露義務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存在,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例題•單選題】甲委托乙購買一套機械設備,但要求以乙的名義簽訂合同,乙同意,遂與丙簽訂了設備購買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時向丙支付設備款。在乙向丙說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購買機械設備后,關于丙的權利,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選擇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C
【解析】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2、損失賠償
(1)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例題•多選題】甲工廠委托乙公司購買一批貨物,乙公司不收取報酬。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工廠償還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但乙公司無權要求給付該必要費用的利息
B、乙公司經甲工廠同意,轉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的,乙公司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C、乙公司因過錯給甲工廠造成損失,甲工廠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D、甲工廠、乙公司可以隨時解除雙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必要費用的,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2)選項B: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3)選項C: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賠償損失;(4)選項D: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四、行紀合同(P418)
1、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2、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解釋】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屬于代理權濫用。
3、行紀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解釋】(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4、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1】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生留置權。
【解釋2】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關系,其他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法律關系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例題1•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義務時,另一方可依法行使留置權的有( )。(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