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特點
(一)合作企業的特點
1、合作企業的一方為外國合作者,另一方為中國合作者。
2、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在簽訂的合同中確定。
3、合作企業的法人資格有可選擇性。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4、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資。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一般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5、合作企業的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
(二)合作企業與合營企業特點的區別
1、合營方式不同。合營企業屬于股權式的合營;而合作企業屬于契約式的合營。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二)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準機關報送有關文件。
2、審查批準機關審批。(45天批準)
3、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
(比照合營企業)
合作企業的協議 | 合作各方對設立合作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 | 有抵觸時,以合同為準。 | 批準后生效,有重大變更的需要批準。 內容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
合作企業的合同(14項內容) | 合作各方為設立合作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 | ||
合作企業的章程(11項內容) | 按照合作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作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
2、組織形式不同。合營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而合作企業可以是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
3、投資回收方式不同。合營企業只有在依法解散時,外國合營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而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
4、經營管理機構不同。合營企業的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而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
5、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營企業按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而合作企業是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潤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一)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二)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一)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
(二)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1、合作企業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作為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權力機構。
2、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過半數通過。但對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注冊資本的增減、資產抵押以及合作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
(三)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
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根據批準的合作企業合同、章程進行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規定
外方先行回收投資是合作企業特有的
(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
(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定條件
(1)中外合作經營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2)對于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財政稅務機關依法審查批準;
(3)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外國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資的申請,并具體說明先行回收投資的總額、期限和方式,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后,報審查批準機關審批;
(5)外國合作者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審批
合作企業申請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應當向財政稅務機構報送有關材料。財政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