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個人教育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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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基礎知識
本節主要講述個人教育貸款的基礎知識,包括個人教育貸款的概念和分類,此外還介紹了個人教育貸款的業務特征、發展歷程和貸款要素。
一、個人教育貸款的概念和分類
個人教育貸款是指銀行向在讀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發放的用于滿足其就學資金需求的貸款。根據貸款性質的不同將個人教育貸款分為國家助學貸款和商業助學貸款。
(一)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國家指定的商業銀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發放的,用于幫助他們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并由教育部門設立“助學貸款專戶資金”給予財政貼息的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請、貸款銀行一次審批、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實行“財政貼息、風險補償、信用發放、專款專用和按期償還”的原則。其中,財政貼息是指國家以承擔部分利息的方式對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進行補貼,學生在讀期問的利息由國家財政負擔;風險補償是指根據“風險分擔”的原則,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此舉是減少銀行風險并增強銀行對于國家助學貸款積極性的重要措施;信用發放是指學生不提供任何擔保方式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專款專用是指國家助學貸款僅允許用于支付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銀行以:分次發放的方法,降低一次發放的金額,予以控制;按期償還是指學生畢業后須及時還貸,國家助學貸款并不是國家獎學金或者國家助學金,本質上它是一種信用貸款,有償還貸款的法律責任。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負責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核、發放和回收等工作。國家助學貸款在法律上目前只能由上述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辦理,其他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的助學貸款在類型上屬于商業助學貸款。
(二)商業助學貸款
商業助學貸款是指銀行按商業原則自主向個人發放的用于支持我國境內高等院校困難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就讀期間基本生活費的商業貸款。商業助學貸款實行“部分自籌、有效擔保、專款專用和按期償還”的原則。
與國家助學貸款相比,商業助學貸款財政不貼息,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均可開辦。
二、個人教育貸款的業務特征
從各國發展情況來看,個人教育貸款具有其他個人貸款所不具備的一些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具有社會公益性,政策參與程度較高;二是多為信用類貸款,因為不需要抵押質押等保證,致使風險度相對較高。
三、個人教育貸款的發展歷程
在我國,個人教育貸款是作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政策性舉措推出的。
從2000年9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廣,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此項業務經辦機構范圍也有所擴大,成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均可辦理的業務。
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教育部、財政部下發《關于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四定三考核”),即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要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并按月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和申請金額、已審批借款人數和貸款合同金額、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等指標。
2003年,在經過兩年的快速發展后,個人教育貸款的風險問題開始顯現。為抑制不良貸款的增長,2003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助學貸款“雙20標準”,即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率達到20%,且違約學生達到20人的高校,經辦銀行可以停止向其發放助學貸款。在此標準下,很多高校被經辦銀行停止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助學貸款業務停滯不前。
2004年初,為扭轉助學貸款業務停滯不前的狀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教育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執行“雙20標準”等政策措施。經過半年的醞釀,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等又正式出臺了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進行重大調整的幾條措施,包括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實行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和改變財政貼息方式等。此后,各管理部門、銀行和高校等迅速開始新政策的實施工作。8月,完成了中央部屬院校招標工作,中國銀行中標成為115所中央部屬院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主辦銀行。
四、貸款要素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要素
1.貸款對象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助學貸款并非只針對本科生,高職學生和研究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具備貸款銀行要求的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2)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無法支付正常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誠實信用,遵紀守法,尢違規違紀行為;
(6)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2.貸款利率
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
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3.貸款期限
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
法》規定借款人必須在畢業后6年內還清,貸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后繼續攻讀研究
生及第二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期限延長須經貸款銀行許可。
4.還款方式
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還款方式包括等額本金還款法、等額本息還款法兩種,但借款人須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一種還款方法。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學生自畢業之日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首次還款日應不遲于畢業后兩年。
5.擔保方式
國家助學貸款的擔保方式采用的是個人信用擔保的方式。也就是不需要提供任何的抵押、質押或者保證人擔保。
6.貸款額度
新《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貸款額度為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總額度按正常完成學業所需年度乘以學年所需金額確定。
(二)商業助學貸款的要素
1.貸款對象
商業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在我國境內高等院校就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貸款銀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風險管理能力,自主確定開辦針對境內其他非義務教育階段全日制學校在校困難學生的商業助學貸款。
相較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條件,申請商業助學貸款無須貸款人家庭經濟困難和學習刻苦等條件,但是必要時需要提供有效的擔保。
2.貸款利率
商業助學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執行,原則上不上浮。具體根據各商業銀行制定的政策執行,例如交通銀行的一般商業助學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基礎上優惠10%。借款人可申請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內的貸款利息按年次計入年度借款本金。也就是在校期問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并非如同國家助學貸款一般由國家負擔,而是將利息計人本金來計算。
3.貸款期限
商業助學貸款的期限原則上為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指從貸款發放至借款人畢業或終止學業的期間。對借款人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貸款期限可相應延長,貸款期限延長須經貸款銀行許可。
4.還款方式
歸還貸款從借款人離校后次月開始,貸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償還,利隨本清,也可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償還。
5.擔保方式
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借款人須提供一定的擔保措施,包括抵押、質押、保證或其組合,貸款銀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關保險。
以資產作抵押的,借款人應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保險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經借款人確認后,將保險單項下因保險事件發生而對保險人享有的保險金權益轉讓給貸款銀行,無須另行簽署轉讓合同,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貸款銀行權益的限制條件,保險所需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在保險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銀行有權代為投保,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銀行,并落實其他擔保,否則,貸款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以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商業助學貸款的,保證人和貸款銀行之間應簽訂“保證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6.貸款額度
商業助學貸款的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在校年限內所在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貸款銀行可參照學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費或當地生活費標準確定有關生活費用貸款額度。相對于國家助學貸款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的標準,商業助學貸款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而沒有給出具體的數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