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個人征信系統
本章考點知識精講
第一節 概述
一、個人征信系統的含義和內容
(一)個人征信系統的含義
個人信用征信,也就是個人信用聯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機構經過與商業銀行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約定,對分散在各商業銀行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儲存,形成信用信息數據庫,為其客戶了解相關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狀況提供服務的經營性活動。
個人征信系統(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基礎設施,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商業銀行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該數據庫采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信用狀況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的制訂和金融監管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我國最大的個人征信數據庫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并已投入使用的全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系統。該基礎數據庫先是依法采集和保存全國銀行信貸信用信息,其中主要包括個人在商業銀行的借款、抵押、擔保數據及身份驗證信息。然后在此基礎上,將信息采集的范圍逐步擴大到保險、證券、工商等領域,從而形成了覆蓋全國的基礎信用信息服務網絡。
目前,個人征信系統數據的直接使用者包括商業銀行、數據主體本人、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司法部門等其他政府機構。但其影響力已波及稅務、教育、電信等部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經個人書面授權同意后,在審核信貸業務申請,以及對已發放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的情況下,可以查詢個人的信用報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司法部門等其他政府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可按規定的程序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二)個人征信系統的內容
個人征信系統所收集的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特殊交易、特別記錄、客戶本人聲明等各類信息。
1.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職業信息等。個人的職務、職稱、年收入都有詳細記錄,同時每一種信息都標明了獲取時間。
2.個人信用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信用交易信息分為信用匯總信息和信用明細信息。信用匯總信息包括銀行信貸信用信息匯總、信用卡匯總信息、準貸記卡匯總信息、貸記卡匯總信息、貸款匯總信息、為他人貸款擔保匯總信息等信息;信用明細信息包括信用卡明細信息、信用卡最近24個月每個月的還款狀態記錄、貸款明細信息、為他人貸款擔保明細信息等信息。
3.特殊信息。主要是破產記錄、與個人經濟生活相關的法院判決等信息、信用報告查詢信息,包括哪些機構因何原因于何時進行過查詢。隨著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的逐步完善,它還將采集個人支付電話、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決、欠稅等公共信息。
個人信用報告是全面記錄個人信用活動、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文件,是征信機構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進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詢人提供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個人信用報告是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基礎產品。目前,個人信用報告主要用于銀行的各項消費信貸業務。
二、個人征信系統的主要功能
個人征信系統的功能分為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
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隨著該系統的建設和完善,通過對個人重要經濟活動的影響和規范,逐步形成誠實守信、遵紀守法、重合同講信用的社會風氣,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高社會誠信水平,促進文明社會建設。
經濟功能主要體現在:幫助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控制信用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擴大信貸范圍,促進經濟增長,改善經濟增長結構,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個人征信系統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相輔相成,互相促進。隨著數據采集和個人信用報告使用范圍的逐步擴大,個人征信系統的功能將會逐步提高和完善。
三、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意義
1.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使得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批中將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作為必需的步驟,從制度上規避了信貸風險。
全國統一的個人征信系統簡化了銀行收集、審核信用卡及個人貸款申請人信用狀況的繁雜勞動,節約了發放信用卡及貸款的成本,同時簡化了申請人的各種申辦手續,有利于銀行大力拓展業務,從機制上保障銀行防范風險的手段。
2.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有助于商業銀行準確判斷個人信貸客戶的還款能力。
通過全國統一的個人征信系統對個人信用活動的記錄和收集,同時還可以了解到每一個貸款客戶在各個銀行的歷史貸款經營活動狀況,幫助銀行準確評價一個人的用款、還款能力,以便于在發放信用卡或個人貸款時能夠作出正確的決策。個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消除了商業銀行的“信貸盲區”,多頭貸款的現象得到了遏制。對個人信用還款能力的判斷更趨客觀,使得同意或拒絕貸款申請的依據大大增加,降低了銀行貸款的經營成本,提高了銀行的工作效率。
3.個人征信系統的發展,有助于識別和跟蹤風險、激勵借款人按時償還債務,支持金融業發展。
信用信息有助于放款機構更好地評估和監測風險,增加信貸總量,通過建立按期還款的信用記錄,征信制度可以有效地擴大向邊緣借款人的貸款范圍。
4.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本身的利益,提高透明度。
信用的真正危險,不在于它的使用,而在于它的濫用。然而,伴隨著個人征信系統建立和完善,一些法律被制定用來保護消費者,使其能夠正確理解信用活動并免受信用提供者不公正行為的侵害。
5.全國統一的個人征信系統可以為商業銀行提供風險預警分析。
該系統可以幫助商業銀行在貸后管理階段動態地了解個人的信用狀況變化趨勢,及時采取催收手段或增加信貸產品和服務。在資產保全階段,該系統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查找借款人的有效資產,了解該人在其他商業銀行的信用活動,重新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確定資產保全措施。
6.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為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提供了有力保障。
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使得信用貸款的覆蓋面擴大,可在最大限度上擴展客戶資源,同時通過銀行對客戶資信的評定,使得信用等級高的客戶能獲得最大額度的貸款。宏觀來說,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有助于實現信用監管,通過提高透明度和效率,從而可以促進經濟穩定增長。通過加強風險分析,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提高銀行監管的效率。
四、個人征信立法狀況
(一)一般征信法規
目前,最重要的征信法規當屬《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經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該辦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商業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負責設立征信服務中心,承擔個人信用數據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工作。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共7章45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個人信用數據庫是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促進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
二是規定了個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則,規定商業銀行、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嚴格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個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三是規定了個人信用數據庫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和方式、數據庫的使用用途、個人獲取本人信用報告的途徑和異議處理方式;
四是規定了個人信用信息的客觀性原則,即個人信用數據庫采集的信息是個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記錄,商業銀行和征信服務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觀判斷等。
(二)個人隱私保護
為了保證個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用戶管理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等法規,采取了授權查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詢記錄、違規處罰等措施,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
商業銀行只能經當事人書面授權,在審核個人貸款、信用卡申請或審核是否接受個人作為擔保人等個人信貸業務,以及對已發放的個人貸款及信用卡進行信用風險跟蹤管理的情況下,才能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還對查看信用報告的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即數據庫用戶)進行管理,每一個用戶在進人該系統時都要登記注冊,而且計算機系統還自動追蹤和記錄每一個用戶對每一筆信用報告的查詢操作,并加以記錄。商業銀行如果違反規定查詢個人的信用報告,或將查詢結果用于規定范圍之外的其他目的,將被責令改正,并處以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則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