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歷史沿革和監管對象
(1)歷史沿革
中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BRC)。
時間 |
事件 |
2003年4月 |
成立 |
2003年12月27日 |
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006年10月31日 |
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正案,并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 |
(2)監管對象
第二條規定: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對在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經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也適用本法規定。
銀行機構: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銀行
非銀行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2.監管職責( 17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2)對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
(13)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4)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5)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6)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監管理念、目標和標準
(1)監管理念
“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
(2)監管目標(4個)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①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②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③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3)監管標準(6條)
①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能力;
③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 理,監管者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⑥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4.監管措施
(1)市場準入;
(2)非現場監管;
(3)現場檢查;
(4)監管談話;
(5)信息披露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