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公司治理的主體
銀行公司治理的主體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
1.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
2.董事和董事會
董事會: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
3.高級管理層
行長、副行長、財務負責人等組成,對董事會負責。
4.監事和監事會
監事會外部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兩名。
4.1.2利益相關者
除了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監事外,商業銀行的利益相關者還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職工、客戶、供應商、社區等。
4.1.3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在信息披露中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