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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反洗錢法律制度
1.洗錢的概念及其三個階段
2.洗錢的常見方式
3.《反洗錢法》的通過、施行時間
4.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
5.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反洗錢職責
6.反洗錢義務的主要內容
7.《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通過、施行時間
8.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職責
9.《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有關大額交易、可疑交易和免于報告交易的規定
10違反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5.4.1 洗錢概述
1. 洗錢的概念及洗錢過程
洗錢是為了掩飾非法收入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
洗錢的過程通常被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培植階段、融合階段。
處置階段:指將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統的過程,是最容易被偵查到的階段。
培植階段:即通過復雜的多種、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收益與其來源分開,并進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飾線索和隱藏身份。
融合階段:被形象地描述為“甩干”,即使非法變為合法,為犯罪得來的財務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批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夠自由地享用這些骯臟的收益,將清洗后的錢集中起來時用。
2. 洗錢的常見方式
(1)借用金融機構。匿名存儲、利用銀行貸款掩飾犯罪收益、控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2)保密天堂。一是有嚴格的銀行保密法。二是有寬松的金融規則。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嚴格的公司保密法。
(3)空殼公司。亦稱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為匿名的公司所有權人提供的一種公司結構,這種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權結合的產物。
(4)現金密集行業
(5)偽造商業票據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購置不動產和動產
(8)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5.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反洗錢法》的主要內容
(1)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反洗錢職責分工;
(2)明確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其具體的反洗錢義務;
(3)規定反洗錢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
(4)規定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
(5)明確違反《反洗錢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 中國人民銀行應履行的反洗錢職責
(1)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2)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3)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4)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5)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洗錢活動的舉報;
(6)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7)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關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8)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
(9)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3.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關的反洗錢職責
(1)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2)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4)審查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對于不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
(5)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4.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的主要內容
(1)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制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2)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3)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4)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5)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等。
5.4.3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2006年1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二十五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該規定共二十七條,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接受并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2)建立國際反洗錢數據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3)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4)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5)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6)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5.4.4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2006年1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二十五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共二十一條,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 報告主體應報告的交易
(1)大額交易。具體包括: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個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賬戶與單位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交易一方為個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