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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
一、證券公司中間介紹業務(熟悉)
期貨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集中性的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所進行的期貨合約的交易。期貨交易包括商品期貨交易和金融期貨交易。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規定,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可稱其為介紹經紀商(Introducing Broker,IB)。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就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二、證券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條件與業務范圍(熟悉)
(一)資格條件
1.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業務范圍
1.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2.證券公司從事介紹業務,應當與期貨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介紹業務的范圍。
(2)執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紹業務對接規則。
(4)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方式。
(5)報酬支付及相關費用的分擔方式。
(6)違約責任。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證券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掌握)
1.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
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2.證券公司應公開信息
(1)受托從事的介紹業務范圍。
(2)從事介紹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和照片。
(3)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戶開戶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結算結果查詢方式。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3.禁止事項(證券公司)
(1)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
(2)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3)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4)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5)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
(6)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