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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融資融券業務的清算與交收
一、資金清算與交收
二、證券清算與交收
三、證券劃轉指令處理
1、投資者申請從普通證券賬戶提交擔保證券,或申請將擔保證券返還至普通證券賬戶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投資者委托向登記結算公司發送擔保證券提交或擔保證券返還指令。投資者提交的擔保證券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2、證券公司將自有證券用于融券時,可以向登記結算公司發送融券券源劃入指令。★
3、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歸還其原先融券賣出的證券時,可以向證券公司發出還券劃轉委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投資者委托向登記結算公司發送還券劃轉指令。登記結算公司根據指令將有關證券從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并相應維護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重點
4、投資者買券還券數量大于投資者實際借入證券數量的,證券公司應當向登記結算公司發送余券劃轉指令。
5、對于涉及投資者的證券劃轉,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投資者委托發出證券劃轉指令,并保證所發指令的真實、準確。
6、證券公司應當在登記結算公司截止接受證券劃轉指令的規定時間前發出證券劃轉指令。
7、登記結算公司收到證券劃轉指令的當日日終,對符合要求的證券劃轉指令進行劃轉處理,且只對已完成證券交收或凈應付證券交收鎖定之后的證券進行劃出處理。如果委托劃出的證券數量大于證券賬戶中可劃出的該種證券的數量,則該筆證券劃轉指令無效。
四、交收違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