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者
1.政府機構: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作為政府機構,參與證券投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調劑資金余缺和進行宏觀調控。
中央銀行以公開市場操作作為政策手段,通過買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影響貨幣供應量進行宏觀調控。
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持有國有股,履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通過國家控股、參股來支配更多社會資源的職責。
從各國的具體實踐看,出于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政府還可成立或指定專門機構參與證券市場交易,減少非理性的市場震蕩。
2.金融機構
(1)證券經營機構
(2)銀行業金融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用自有資金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銀行業金融機構因處置貸款質押資產而被動持有的股票,只能單向賣出。《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向個人客戶提供綜合理財服務,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
(3)保險經營機構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QFⅡ制度是一國(地區)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股票投資,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0%.同時,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主權財富基金。中國投資責任公司被視為中國主權財富基金的發端。
(6)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等。目前尚未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3.企業和事業法人
我國現行的規定是,各類企業可參與股票配售,也可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事業法人可用自有資金和有權自行支配的預算外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4.各類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和社會公益基金。
(1)證券投資基金。
(2)社保基金。在大多數國家,社保基金分為兩個層次:其一是國家以社會保障稅等形式征收的全國性基金;其二是由企業定期向員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業年金。
在我國,社保基金也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社會保障基金。另一部分是社會保險基金。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
(3)企業年金:投資的范圍和投資的比例。
(4)社會公益基金
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是指從事證券投資的社會自然人,他們是證券市場最廣泛的投資者。
投資者的風險特性與投資適當性
不同的投資者對風險的態度各不相同,理論上可以將其區分為風險偏好型、風險中立型和風險回避型三種類型。實踐中,金融機構通常采用客戶調查問卷、產品風險評估與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據客戶分級和資產分級匹配原則,避免誤導投資者和錯誤銷售。
投資適當性的要求就是“適合的投資者購買恰當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