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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離交易可轉債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于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有利于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 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且上市公司改變公告募集資金用途的,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 次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并非如此。《辦法》中規定,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六個月”,為認股權證分離交易導致市場風險加大,縮短權證存續期有助于減少投機。
3、第一,投資者可以獲得還本付息,由此給發行公司的經營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第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低于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通過轉股或轉讓權證在二 級市場上套利,而毋須擔心發行人在股票市價升高時強制贖回權證;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高于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選擇放棄行使權證,而權證往往是發行人無償 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