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的特點
1、目的必須是完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公益信托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4、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構監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公益信托的種類
1、公眾信托
委托人為一定范圍內的公眾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
2、公共機構信托
為促進公共機構的管理發展而設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機構的運行效率。
3、慈善性剩余信托
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將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轉給慈善機構。慈善性剩余信托有三種做法: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單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