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業務流程大致如下:
1、確定公益信托資金來源及設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2、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后,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接受公益資金,并依據《信托法》規定,設立信托監察人。公益信托業務可以采取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兩種形式。
3、委托人與受托人簽定《公益信托合同》,確定具體的信托資金金額、信托期限等條款,并在受托人處開立公益信托專戶,將公益資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對公益信托資金采取獨立賬戶、封閉管理的運作方式,在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和信托監察人的監督下,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及多種金融工具,對信托財產予以管理運用,實現信托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運作公益資金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后,其余資金劃入公益信托專戶。
6、受托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物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后,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準,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終止時,受托人應當于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8、受托人作出的處理信托事物的清算報告,應當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后,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準,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資金及收益時,應由收益代理人通過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