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商提供證券交易所需的交易場地、交易設備和服務人員,以便利證券商獨立進行證券買賣的證券交易所形式。
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傭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由于證券交易所是以向證券商提供服務為主要業務的經濟實體,故此組織結構與股份公司極其類似,通常都必須設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和總經理等機構。同時,因為證券交易所的特殊業務要求,其機構設置也要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實際需要,常設有業務部、財務部、仲裁部、研究部和文秘部,分別提供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各環節服務。
其中,股東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決策機構,主要確定證券交易所的長期發展規劃,決定董事會人選以及其他有關重大事宜。董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審定重要業務和財務方針,擬定預決算及盈余分派計劃,核定證券商名單,核定收取費用的數額,核議證券交易人員的資格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審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和各項報告,高級職員的選聘和解聘,以及決定其他依照證券交易所章程應予決定的事項。監事及其所組成的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監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監督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具體包括審查年度決算報告,監督證券交易所業務,檢查交易活動所涉及賬目等。經理機構包括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請產生的、負責證券交易所日常業務活動的機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