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1.企業股份制改組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中,需要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對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方面是:(多選題)
(1)企業申請進行股份制改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及發起協議的合法性;
(3)發起人投資行為的合法性、資產狀況的合法性;
(4)無形資產權利的有效性和處理的合法性;
(5)原企業重要業務、資產、債權、債務等重大變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原企業沒有履行完結的重大合同及其他債權債務的合法性及履行前景;
(7)尚未完結的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的解決前景及可能帶來的經濟后果;
(8)承銷協議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9)其他應當審查的事項。
2.企業擬公開發行股票時,需要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2m1年修訂)》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多選,注意以前要求的驗證筆錄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