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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銷商資格
1.根據我國現行法規,承銷股票須由取得(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擔任,該證券公司包括在(中國境內注冊、依法獲批準可經營證券業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及(在中國境外注冊、依照注冊地法律可經營證券業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銀行、證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實例判斷選擇題,如給出若干機構的情況,讓考生判斷哪些可以承銷股票,對于注冊地沒有限制,也即國內券商和境外券商均可以承銷股票,只不過二者承銷的股票類別有規定)
2.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申請A股承銷業務資格的條件:(重點內容,多選題或判斷題,如給出某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的實際條件,讓考生判斷它是否可以申請承銷業務,判斷標準即為下列8項,逐項對比判斷)
(1)證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
(2)證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X30%—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可出計算題)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了證監會頒發的《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資格證書以前,其高級管理人員須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2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的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的金融業務工作經歷;其主要業務人員須熟悉有關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的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的金融業務工作經歷。(注意這幾個比例和時間要求)
(4)該證券公司在近1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取消其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該證券公司已成立并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法律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等。
(二)主承銷商資格
1.申請(A股主承銷商業務)資格,除要具備內資股承銷商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重點內容,多選或綜合分析題,出題角度同上)
(1)證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與內資股承銷商條件第一條比較)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并且應當有具備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3只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3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2.已經取得了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申請主承銷商資格,還應具備的條件有:(多選)
(1)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
(2)近3年在新股發行中,擔任主承銷商不少于3次或擔任副主承銷商不少于6次。
(3)近3年連續盈利。
(4)有10名以上具備條件的證券承銷業務專業人員以及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
(5)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的主承銷商,近半年沒有出現在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三)申請材料
證券公司申請取得承銷商資格需要報送的申請文件與資料包括:(多選,記憶的核心是能證明取得承銷商資格的條件的所有材料)
證券公司申請取得承銷商資格需要報送的申請文件與資料包括:
(1)《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申請表》;
(2)《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情況說明;
(5)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末會計報表;
(6)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或學歷、專業證書;
(7)最近3年證券承銷業務情況的說明;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四)核準程序和資格展期
1.承銷商資格的審查包括兩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初審和證監會的復審。復審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并且(半年內)將不再受理其申請。(判斷,時間為半年)
2.承銷資格的維持:(單選、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