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1.發行人可針對實際情況編制招股說明書摘要,但應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重要內容,不得出現在內容上不一致,或因遺漏重要信息而誤導投資者的情況。(判斷)
2.招股說明書摘要篇幅原則應不超過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的一個版面。(判斷)
3.招股說明書摘要的內容,應主要包括:(多選,基本與招股說明書的內容一致,在內部治理結構方面有簡化,對同業競爭沒有明確要求)
(1)目錄;
(2)釋義;
(3)本次發行概況;
(4)主要風險因素及對策;
(5)發行人的基本資料;
(6)發行人股本;
(7)主要發起人與股東的基本情況;
(8)內部職工股有關情況;
(9)發行人的組織結構及組織機構概況;
(10)發行人業務和技術概況;
(11)關聯方、關聯關系與關聯交易;
(1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技術人員;
(13)發行人的公司治理結構;
(14)主要財務會計資料,應披露主要財務數據、主要財務指標、盈利預測數據(如有)以及發行人管理層的財務分析意見;
(15)業務發展目標;
(16)募股資金運用;
(17)發行定價及股利分配政策;
(18)附錄及備查文件。
第八節
1.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申請在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應編制上市公告書。(判斷)
2.凡在招股說明書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所發生的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判斷)
3.由于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判斷)
4.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尤其要確保所披露的財務會計資料有充分的依據。所引用的財務報告、盈利預測報告(如有)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審核。(判斷)
5.自招股說明書核準日至股票上市首日不超過(三個月),且招股說明書及其引用的財務資料尚未失效的,可適當簡化刊登有關財務會計資料,但應作必要的附注說明。招股說明書已經失效,或其引用的財務資料已失效的,應補充披露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特別情況下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廠個月。(重點內容,判斷)
6.發行人應在其股票上市(五日前),將上市公告書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并將上市公告書文本備置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住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住所及其營業網點,以供公眾查閱。(單選)
7.發行人可將上市公告書刊載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其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判斷)
8.上市公告書在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利益。(判斷)
9.發行人應在披露上市公告書(后十日內),將上市公告書文本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及發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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