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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1.投資銀行作為專業的并購中介,可以為收購公司提供(方案設計)、(方案實施)、(并購后重組)等工作,使并購活動最終與公司的戰略目標相一致。(多選)
2.投資銀行充當收購方顧問時提供的服務包括:(多選)
(1)尋找收購機會,例如打探目標公司的情況。
(2)從收購方的戰略和其他角度評價目標對象;為目標對象估價;提供“合理價值”建議。
(3)為交易制定合適的籌資方案,包括出價、支付方式和資金來源。
(4)為客戶進行友好或敵意收購談判提供戰略和戰術方面的建議。
(5)收集潛在的收購對手資料。
(6)向目標公司的股東有效地“推銷”這次競購活動。
(7)從股市收集金融機構對這次競價及其條款反應態度的資料。
(8)查清這次行動的潛在障礙,如政策上的障礙等,幫助收購方準備應付這類公關。
(9)協助準備出價文件、利潤預測、對股東和傳媒的通告,并確保其準確性。
3.投資銀行向被收購方即目標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多選)
(1)監察目標公司的股價,追查潛在的收購者和預先警告有被收購的可能性。
(2)制定有效的防御收購戰略,例如提高股息。
(3)幫助被收購者及其會計師準備利潤預測。
(4)尋找能阻止敵意收購的救星。
(5)作為自衛策略的一部分,安排買家對目標公司進行資產剝離或管理層收購。
(6)收集金融機構對出價的反饋。
4.投資銀行在并購業務中的收費有三種類型:(多選)
(1)統一的百分比,通常為出售價格的2%~3%;
(2)如果價格比預定的好,在固定百分比的基礎上再上一定的鼓勵酬金;
(3)按成交價格遞減收費。
第五節
1.中國證監會(2001年12月10日)發布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文件對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做出了規定。(多選、單選)
2.“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的行為”,是指上市公司購買、出售、置換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情形: (重點內容,單選、判斷,注意幾個比例的含義)
(1)購買、出售、置換人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總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
(2)購買、出售、置換人的資產凈額(資產扣除所承擔的負債)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凈資產的比例達50%以上;
(3)購買、出售、置換人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報表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
3. 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相關資產分次購買、出售、置換的,以其累計數計算購買、出售、置換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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