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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規范運行:(7項)
⑴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⑵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⑶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⑷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⑸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①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②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③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④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⑥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⑹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⑺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