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推薦人
1.上市推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股票上市推薦協議,明確雙方在申請(上市期間及上市后一年內)的權利和義務。(單選、判斷,注意協議約定的責任時間范圍)
2.上市推薦人的義務:(多選)
(1)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
(2)確保發行人的董事充分了解董事的義務與責任;
(3)協助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并辦理與股票上市相關的事宜;
(4)提交股票上市推薦書;
(5)對股票上市文件所載的資料進行核實,保證股票上市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
(6)協助發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7)協助發行人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密制度;
(8)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推薦人的其他義務。
3.上市推薦人應當保證發行人的上市申請文件、上市公告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判斷,注意上市推薦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上市推薦人的條件
1.上市推薦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多選)
(1)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
(2)從事股票承銷工作或具有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資格一年以上且信譽良好;
(3)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熟悉交易所有關上市的業務規則。
2.符合條件的會員應當(每年)向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交易所審查確認后,取得上市推薦人資格。會員受到中國證監會暫停或取消股票承銷業務的處分的,交易所相應(暫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薦人資格。(單選、判斷)
3.會員申請上市推薦人資格應提交的申請文件:(多選)
(1)申請書;
(2)會員資格證書;
(3)承銷資格證書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資格證書;
(4)主要業務人員簡歷;
(5)最近一年上市推薦業務的情況;
(6)上市推薦協議書,須附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發行人情況調查表;
(7)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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