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1.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主要采取(登記備案監管)的形式,重點監管輔導機構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定期分析輔導備案材料,核查輔導內容是否完整,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實施,輔導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對監管方面的多選、對形式的單選)
2.派出機構應于(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一次“輔導監管簡報”。(單選)
3.派出機構應建立健全輔導工作備案管理制度,應歸檔管理輔導機構的(輔導工作備案報告)和(輔導工作總結報告),檔案管理期不少于(五年)。(多選、單選)
4.派出機構在輔導期滿,輔導機構報送了“輔導工作總結報告”,并提出輔導調查評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輔導工作的評估調查,并向中國證監會出具“輔導監管報告”。(單選)
5.因不按期報送輔導工作備案報告,輔導機構不認真履行職責、輔導對象不積極配合而使輔導未達到計劃目標,派出機構可酌情要求延長(不超過六個月)的輔導時間。(單選、判斷)
6.中國證監會將在收到發行上市申請后,對派出機構的(輔導監管報告)以及主承銷商報送的(輔導工作總結報告)、主承銷商的(推薦函及內核意見)、(整套發行申請文件)進行綜合審核,對輔導工作是否合格進行事后判斷。多選)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認定輔導工作不合格:
(1)發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礙或風險隱患而未在“輔導工作總結報告”中指明的;
(2)“輔導工作總結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8.中國證監會對輔導工作認定不合格的,可不受理輔導對象的申請;受理輔導對象的申請文件后發現輔導不合格的,可中止或終止審核。(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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