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1.中國證監會于2印1年3月15日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證監發[2印1]41號,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一號<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證監[1997]2號)同時廢止。(單選、判斷,該準則適用于初次發行股票、擬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參照)
2.招股說明書引用的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會計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由發行人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單選、判斷)
3.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3個月),自中國證監會下發核準通知之日起計算。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的,應重新修訂招股說明書。發行人可在特別情況下申請適當延長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過1個月。(單選、判斷,注意原來有效期為6個月,重點修改內容)
4.初次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包括:(多選)
(1)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2)概覽;
(3)本次發行概況;
(4)風險因素;
(5)發行人基本情況;
(6)業務和技術;
(7)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
(8)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技術人員;
(9)公司治理結構;
(10)財務會計信息;
(11)業務發展目標;
(12)募股資金運用;
(13)發行定價及股利分配政策;
(14)其他重要事項;
(15)董事及有關中介機構聲明;
(16)附錄和備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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