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節
1.發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應當向交易所申請并簽訂(股票上市協議)。(單選)
2.股票上市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多選)
(1)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上市公司章程的內容及其制定與修訂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3)上市費用及其交納方式;
(4)董事會秘書和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
(5)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復交易所質詢的規定;
(6)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事宜;
(7)違約責任;
(8)仲裁條款;
(9)交易所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3.發行人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七號《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編制上市公告書。(判斷)
4.發行人提出上市申請時,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多選)
(1)上市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核準其股票發行的文件及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上市申報材料;
(3)上市推薦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薦書;
(4)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發行人全部資本的驗資報告(包括實物資產所有權已轉移至上市公司的證明文件);
(5)股票發行后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
(6)歷次股東大會決議;
(7)股票發行后公司設立或變更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8)上市公告書;
(9)發行人擬聘任或已聘任為公司董事會秘書人選的資料;
(10)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的報告;
(11)確定公司股票掛牌簡稱的函;
(12)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證明文件;
(1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發行人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時,其第一大股東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份。(單選、判斷)
6.上市公司申請其配股或增發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請文件:(多選)
(1)上市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文件;
(3)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配股或增發新股的全部申報材料;
(4)配股或增發新股完成后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有實物資產配股或增發新股的,提供資產所有權已轉移至上市公司的證明文件;
(5)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變動的報告;
(6)股份變動報告或上市公告書;
(7)股份登記機構對新增股份登記托管的書面確認文件;
(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節
1.證券公司應當在發行完成當年及其后的一個會計年度發行人年度報告公布后的一個月內,對發行人進行回訪,就其(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盈利預測實現情況)、(是否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諾),以及(經營狀況等方面是否與推薦函相符)等進行核查,出具回訪報告。(多選、判斷,注意回訪時間要求以及檢查的內容)
2.回訪報告應當在上市公司年報或中報截止日后的一個月內報送中國證監會,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3.主承銷商關于股票發行回訪報告必備內容:(多選)
(1)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2)發行人資金管理情況;
(3)發行人盈利預測實現情況;
(4)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實現情況;
(5)發行人新股上市以來的二級市場走勢;
(6)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
(7)有關承諾的履行情況;
(8)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9)公司內核小組對回訪情況的總體評價。
4.回訪報告應當經證券公司內核小組確認,由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加蓋公司章。(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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