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債權轉讓(P388)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008年綜合題)
【解釋】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相關鏈接】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例題·單選題】甲對乙享有10萬元的合同債權,該債權具有可轉讓性,甲將其債權轉讓給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如果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與丙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
B、如果甲未通知乙,甲與丙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無效
C、如果甲未通知乙,甲與丙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有效,但對乙不發生效力
D、如果甲未通知乙,甲與丙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有效,該協議對甲乙丙均發生效力
【答案】C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是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等。
【相關鏈接】在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中可以產生留置權。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例題·多選題】乙公司欠甲公司30萬元的到期貨款,同時甲公司又欠乙公司20萬元的到期貨款。甲公司在2009年9月18日與丙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轉讓其對乙公司的30萬元債權。2009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關于轉讓債權的通知后,便主張20萬元的抵銷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即負有向丙公司清償30萬元的義務
C、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張20萬元的抵銷權
D、丙公司可以就30萬元債務的清償,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BC
【解析】(1)選項A: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自簽訂之日起(9月18日)成立并生效;(2)選項B:乙公司接到通知以后,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乙生效,因此乙負有向丙清償的義務;(3)選項C: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抵銷權,不受債權轉讓的影響。
二、債務承擔(P389)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相關鏈接】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三、合并、分立(2001年綜合題)(P389)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相關鏈接1】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2】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破產債權。
【相關鏈接3】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破產債權